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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全面封殺電動車 禁售禁行禁停

(原標題:廣州全面封殺電動車:禁售禁行禁停)

驅動之傢MyDrivers3月31日報道

這種經過改裝的大馬力電動車對交通安全造成重大隱患

目前,電動自行車已經大有接替自行車成為中國人最主要通勤交通工具的態勢。究其原因:速度快不擁堵、使用成本低、無需駕照即可上路這三點是讓人們選擇電動自行車的主要因素。

不過,電動自行車的大批上路也給城市交通帶來隱患,不規范的騎行方式時常讓電動自行車成為大小車禍的主角之一。

對此,廣州市計劃全面封殺掉電動自行車,采用禁售、禁行、禁停的立體式方案來進行徹底取締。

《新快報》報道稱,備受關註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50次會議審議。

草案明確,廣州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摩托車實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其中對於電動車,首次明確規定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無論其是否符合國傢標準,違者按每售一輛處以2000元或者最高5萬元的罰款。

不過對郵政、快遞行業則“留有餘地”,規定可使用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傢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在規定區域內從事社區配送服務。據瞭解,本次隻是第一次審議,接下來還有二審,不排除會有修改。

禁售: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電動車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邢翔介紹,草案主要亮點是針對摩托車和非機動車(主要指殘疾人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創設瞭“禁售”靜電油煙處理機靜電機推薦、“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等管理制度。新快報記者瞭解到,“禁油”等此前在市政府相關文件中均有提及,但“禁售”則是廣州首次提出。

據廣州市政府提交的草案,廣州擬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禁止摩托車通行范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由市殘聯統一發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銷售。據瞭解,目前各地對電動車管理普遍的做法是,禁止超標(重量超過40公斤,時速超過20公裡)的電動車上路,但對在國傢標準范圍之內的則未禁止上路和銷售。

草案還為電動車等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者設定瞭“告知義務”,即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本市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禁止上道路行駛、銷售的告示,並向購買者告知本市有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禁止通行、銷售的規定。銷售者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購買者購買的車輛無法上道路行駛的,購買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違反前述規定,在本市禁售區域內銷售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違規銷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銷售車輛每輛2000元罰款;無法查清銷售數量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銷售者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政府部門有關告示的,由工商部門處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退貨的,由工商部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禁行:按規定小區內也不允許電動車通行

草案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含本市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摩托車; 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畜力車; 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同時,除專業批發市場范圍內運貨需要以及市政、環衛等單位作業需要外,禁止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

目前在番禺等地大型小區,不少居民購買電動車用於買菜及接送小孩等,此種情況是否也屬於禁行范疇?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周遠帆說,按照道路交通法對道路解釋,用於公共車輛通行的也算道路,比如小區內有公交車經過,按照條例草案今後就不允許電動車通行。

根據禁行規定處罰靜電除油機條款,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禁營運:上下班高峰在地鐵站拉客可沒收

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但人力三輪車在專業批發市場內進行運貨的除外)。違反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沒收非法營運的車輛: 多次非法營運的; 非法營運車輛安全性能不合格的; 上下班高峰期或人流密集時段在汽車站、火車站、地鐵站出入口、專業批發市場、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場所非法營運,嚴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營運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禁停:停車場停電動車最高可罰1萬元

草案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在本市禁止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摩托車,在本市禁止人力三輪車行駛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人力三輪車。違反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來源:驅動之傢MyDrivers

責任編輯:周然_NA4494 512F59CA568BB2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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